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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交通部门进行道路、桥梁改建和维修时要设置规范警示标志。新建和改建道路未达到安全通行标准和未经有关部门验收的,不得提前通车。交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道、省道、县道的除雪防滑工作,重点路段优先安排,同时要加强道路两侧山体安全管护,发生山体滑坡、落石要及时清理,确保安全通车。对排查出的道路事故隐患,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改。对所属客运企业、公路营运车辆驾驶人要认真履行安全运输监管和宣传教育责任。(市交通局负责)

  (四)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在城市道路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时,要听取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设置、同时验收。(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负责)

  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建设和城市实施畅通工程。建设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城市公共汽车和各种出租客车驾驶人实施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加强对户外经商和市场外溢的管理。(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场开发总公司负责)

  (五)教育部门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到学校日常法制教学中,形成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长效机制。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在校(园)期间进行交通安全监管以及加强对学校(幼儿园)自用、雇用校车的管理。(市教育局负责)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厂内号牌,加大对厂内号牌车辆使用单位的检查力度,督促落实厂内号牌车辆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对森工企业及为其生产作业的厂内号牌车辆,不能保证在规定范围内行驶的要注销车籍和收回厂内号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七)商务部门负责督促物资回收企业及时对送交的报废车实施报废处理,防止已回收的报废车辆重新上路行驶或被改装使用。(市商务局负责)

  (八)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汽车交易、旧车拆解监管工作,对没有办理行驶许可的车辆,不得给予经营许可。要加强对旧车拆解工厂的监管工作,防止旧车各类配件流入社会。(市工商局负责)

  (九)安监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和各项保障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造成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市安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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