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白山政发〔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了切实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为白山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平安、和谐、畅通的交通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各级政府要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经常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市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并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全面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各项任务。
(二)新闻、出版、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主渠道作用,正确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丰富多彩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报社、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开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专栏,不定期刊播交通安全公益广告、专题片、标语口号等,随时预报、发布交通出行注意事项。(市广电局、长白山日报社负责)
二、建立健全全社会共同负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全社会共同负责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并将其纳入日程,抓好落实,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道路交通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辖区内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和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成绩显著的县(市)区、有关单位以及个人予以奖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各级政府、省直森工等企业是行政管理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领导、组织和检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