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方案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7〕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白山市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方案
为保障居民冬季取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区两级设立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用于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现制定本方案。其他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方案。
一、采暖费补贴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企业、供热补贴户共同承担责任,适当补贴采暖费的原则。
二、采暖费补贴的对象
在城区居住,有常住户口,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的低保户,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且只有一处住房,可确认为采暖费补贴的对象。
三、采暖费补贴的方式和标准
(一)采暖费补贴的方式。
1.住采暖楼(房)的低保户,按照每户居住建筑面积进行补贴。
2.住非采暖楼(房)的低保户,按户定额补贴。
(二)采暖费补贴的标准。
1.住采暖楼(房)的低保户的采暖费补贴标准。
(1)一般低保户补贴标准为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贴。采暖费由供热企业承担15%,每户最高承担225元;市、区财政按户每年定额补贴500元。
(2)一类低保户补贴标准为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贴。采暖费由供热企业承担15%,每户最高承担225元;市、区财政按户每年定额补贴750元。
2.住非采暖楼(房)低保户的采暖费补贴标准。
(1)一般低保户采暖费补贴由市、区财政按户每年定额补贴500元。
(2)一类低保户采暖费补贴由市、区财政按户每年定额补贴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