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狠抓综合治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安监、公安、国土、质监、建设、电力等部门要参照国务院督查组检查方式,抓紧完善井工矿山、尾矿库、采石场、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按照我市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专业督查组工作分工,对全市重点行业(领域)进行一次全方位、大规模、拉网式大督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对存在隐患及时加以治理;对治理无望,可能对社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安全知识普及,特别要抓好特殊工种和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和标准,大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舆论工作,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开展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整治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及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等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四、从严执法,提高监管监察效能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管职责,加强督促检查。要更加注重对日常生产过程的安全监察,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坚决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对严重违反规定即使没有发生伤亡事故的,也要追究责任;对发生的每一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要加大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跟踪督导,确保实效。要做到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五、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
(一)要深刻吸取“4.12”事故教训,严格禁止使用不合格和非法火工品,严防“三超”,自觉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和定员组织生产;国土、安监、工商、环保、公安、电力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严厉打击乱采滥挖、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认真落实小煤矿复产验收10条措施,对证照不全、资源枯竭、许可人变更、超层越界、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等10种类型的煤矿不准进行复产验收;对已停产整顿的小煤矿,坚决落实监管承包责任制,严看死守,防止死灰复燃,绝不能发生停而不改、以停代改、明停实开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