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75号 2008年5月30日)
市各委、办、局(公司),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益,根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现就市直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转企改制的市直事业单位,自2008年6月1日起一律冻结本单位所有资产。改制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其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出售、转让、报废和捐赠;不得利用其国有资产对外进行出租、出借、投资和担保。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已经对外出租、出借、投资和担保的,要迅速清理,已经到期的不得续延;同时,要强化经营收益管理,严格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收取国有资产使用收入。
二、明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市直事业单位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要尽快依法申请产权界定。
三、严格执行资产处置审批制度。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资产;确需处置的,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不动产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须上报市政府审批,处置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未经审核批准,市财政、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和抵(质)押、担保等相关业务。
四、全面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总责。市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五、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各市直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中严禁突击花钱和乱发钱物,严禁隐瞒、侵占国有资产。凡擅自使用、处置和侵占国有资产的,市监察、财政部门要依纪依法查处,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