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件材料及证据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案件移交手续,并告知案件报送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四条 对案件材料及证据资料齐全的案件,稽查处应当即时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纳税主体的认定是否准确;
(二)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充分;
(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五)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六)执法文书是否齐全,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恰当;
(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及其具体条款是否准确、恰当;
(八)税款及滞纳金、罚款的计算是否准确;
(九) 处罚幅度与案件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是否相当;
(十) 拟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十一)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稽查处对重大案件审核完毕后,应当提出审核意见,按照市局执委会制度规定,提请召开执委会工作会议或执委会专业会议复核重大案件,并将有关案件材料送交政策法规处。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处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人员对重大案件进行复审。复审结束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召开执委会工作会议或者执委会专业会议对重大案件进行复核。
经执委会审议后,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基层局审理意见、责令补充证据或者重新调查、变更基层局审理意见、调整执法文书内容等复核意见,交由政策法规处制作《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复核意见书》,连同案件全部材料送交基层局。
第十七条 稽查处和政策法规处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台帐,记录本部门审核或者执委会复核的重大案件情况,包括重大案件名称、涉税金额、报送单位处理意见、执委会复核意见等内容。
第十八条 基层局接到市局书面复核意见后,应当以本单位名义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于市局同意本单位审理决定的,依法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并送达纳税人执行;
(二)对于市局作出补充证据、重新调查、变更审理决定或者执法文书内容等复核意见的,应当依据市局意见,对案件进行相应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