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179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指定专人,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办公室反映。
二○○八年九月七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
一、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国税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所称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依据
《条例》规定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动公开其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情况活动的信息。
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的监督、评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信息提供、政策把关和保密审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应指定专人(综合科科长,并实行A、B角)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处室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四、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在规定时限(见附件1)内交省局办公室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