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民房改造扶弱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民房改造扶弱救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民房改造扶弱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民房改造成果,县政府决定每年安排300万元,设立民房改造扶弱救助资金,帮助少数民族住房困难的农户用于建房,确保困难、弱势群众居有其所。为做好该项扶弱救助工作,根据《
陵水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民房改造扶弱救助资金坚持政府救助与个人自力相结合原则,努力形成“政府救助、个人自力、低标准、广覆盖”的有效工作机制,保障少数民族困难群众得到及时帮扶。
第三条 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房改造扶弱救助资金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民房改造扶弱救助资金申请的初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县民族宗教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民房改造扶弱救助资金管理发放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扶弱救助资金扶持的对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农业家庭户口的少数民族群众中的老、弱、病、残户,以及经核定为低保户和贫困户当中的住房困难农户,均可申请专项资金救助。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进行申请办理。
第五条 申请扶持的农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没有违法乱纪现象;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3、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4、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扶弱救助资金的申请由农户向所属村(居)委会提出,经村(居)委会初审报当地乡镇政府审核后,统一上报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