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与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县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 (二) (三) 和(四) 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使用单位向专项基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 专项基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 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 经专项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 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县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建立专项基金征收、退付台帐,确保专项基金征收、退付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专项基金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征收单位督促补缴应缴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以省规定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和新型墙体材料购入数量的,由专项基金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征收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征收单位不按本办法征收专项基金的;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缴款书》的;不及时、足额上缴专项基金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根据省规定由县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