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关闭、拆除违法砖窑的执法工作。
供电公司:配合有关部门对需关停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实施停电措施。
其他职能部门:其它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协助做好工作。
第四条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要逐步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到2010年,椰林镇、新村镇、英州镇政府所在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指导,搞好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市场占有率。
第六条 鼓励企业按照国际先进标准,利用粉煤灰、工业废渣等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它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省建设部门制订的地方标准,符合建筑设计、施工、使用功能和节能的要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及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第七条 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凡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都要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筑应当向强制执行国家已颁布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逐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比例,增加节能建筑面积。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促进和强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第九条 县建设部门要组织制订和编制全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规程、通用图集及验收标准。
第十条 设计单位须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其他非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除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设计和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或者规定禁使用的其它墙体材料。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