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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中小学校食堂基本卫生要求(试行)


  第十三条 食品库房自然通风和采光良好,并有良好的机械通风和人工照明设施。食品应当离地离墙(离地30厘米,离墙10厘米),建标立卡,分类分架存放;有防鼠防虫设施。

  第十四条 食堂内如设置厕所必须为水冲式,其门窗与食品处理区不能直接相通,且门口须设有洗手消毒设施。

第三章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配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对大宗食品应建立索证制度和台帐记录,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以及中毒应急处置预案。学校应建立完善食堂承包管理机制,限定食堂承包者的资格,加强对承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食堂工作人员和分餐教师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食堂从业人员上岗时,应配戴健康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保持个人卫生;不得戴戒指、手链等有可能影响食品卫生的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其他化妆品。
  第十七条 如保存剩余食品,食堂必须配备冰箱(柜),泡菜坛应有独立的房间或区域放置。
  第十八条 所有盛装食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使用时应生熟分开,有明显标记;如学生在班级用餐,所有送餐容器必须加盖,转运工具卫生、安全。
  第十九条 食堂内不得同时生产、贮存或兼营有毒、有害或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不洁物品;食品原料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废弃物应放在有盖容器内,使用后及时清洗。
  第二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站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发生地点、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年龄、发生原因,采取措施,现状及趋势等。并积极采取措施救治发病人群,保护易感人群,力争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重大疫情应及时报告省教育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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