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粗加工间、主副食加工间、餐具洗消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七条 食堂粗加工间、主副食加工间、餐具洗消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每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 食堂按卫生管理要求分为四个区域。
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包括熟食品存放间、备餐场所;
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烹调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
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具的场所,包括粗加工操作场所、切配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食品库房;
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加工场所按一般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清洁操作区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半成品、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条 粗加工间分设蔬菜原料、肉类原料和包括水产品的清洗池、操作台和用具,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条 烹调场所及粗加工操作场所地面应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铺设,并应有2%的坡度,有排水沟,保证无积水。墙壁及天花板应采用浅色、无毒、易清洁、不渗水和不易脱落的材料覆涂,使用煤或柴为燃料的烹调场所应设隔墙烧火间,加燃料处须设在烹调场所外,排烟排气良好。
第十一条 食堂内应设有洗手消毒设施和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完善的餐具保洁存放设施设备。煮、蒸汽消毒保持1000C10分钟以上,餐具应达到餐次消毒。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学校可单设售饭间,实行分餐的小学应设有满足需要的分餐场所。售饭间和分餐场所应当有有效的防蝇防尘和空气消毒设施。(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紫外线灯宜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