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中小学校食堂基本卫生要求(试行)
(黑教联〔2006〕55号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毒有害因素对学生的危害,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农村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省农村中小学校食堂基本卫生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卫生要求》)。
第二条 《基本卫生要求》适用于农村中小学校设置的学生食堂。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蒸)饭为主的农村学校学生饮食代加工点,其建筑设计、设备暂不按《基本卫生要求》执行。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校食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农村学校食堂在达到《基本卫生要求》,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能从事学生饮食服务活动。
第二章 建筑设计及卫生要求
第四条 学校食堂由加工场所和学生就餐厅组成。食堂应远离污染源,周围25米内不得有垃圾堆(站)、坑式厕所和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地。
第五条 加工用水水源充足,水质符应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应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