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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等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具体实施意见


  七、各地接收省派遣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后,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免费师范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切实为每一位毕业生安排落实任教学校

  八、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提供培训、进修、学习的机会。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学位研究生,但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九、各级财政、人事、编制、教育等部门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扎根基层,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各地要保证免费师范毕业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纳入当地部门预算,并按时足额发放;对到农村任教服务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并给予必要的生活、交通补贴,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十、免费师范生要接受四年本科师范教育,在校期间须到中小学实习半年,实习由免费师范毕业生原籍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学校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考核、鉴定,出具实习证明,作为接收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的依据之一。

  十一、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免费师范生的各项工作,协调公安机关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学校。接收学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安排工作岗位。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

  十二、免费师范毕业生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10年任教服务年限,由于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从事中小学教育需要调整的,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征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调整免费师范毕业生从事中小学教育以外的工作岗位。

  十三、各级财政、人事、编制、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的顺利实施。要深入了解免费师范毕业生上岗服务情况,及时协助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上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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