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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等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具体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具体实施意见
(黑教联[2007]24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国办发[2007]34号)文件精神,做好我省免费教育师范生接收和安排等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一、根据国家规定,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北京师范大学等六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经正式录取的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将全部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

  二、省级招考办负责公布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和招生信息,并负责进行政策宣传。免费师范生招生列入提前录取批次,报考免费师范生的考生在提前录取批次志愿中填报志愿,录取时省招考办根据考生所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向招生院校投档,由招生院校择优录取。

  三、免费师范生入学前必须与招生院校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考生被录取为免费师范生后,招生院校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录取信息确认表及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院校盖章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给考生,考生及其监护人在协议书签字后到招生院校报到,按招生院校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入学。

  四、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免费师范生的履约行为管理,与考生及其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签署具体协议,并建立免费师范生的诚信状况电子档案,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应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免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由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设立专户进行收缴。

  五、免费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原籍县(区)所在地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生,应先到农村初中学校任教服务二年。

  六、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接收工作,各级编制部门在不突破省编委为各市县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的情况下,对各市县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应优先用于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在编制限额内,确保每一位到中小学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编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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