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
1.组织与时间安排。由学校统一组织,以行政班或小组为单位进行。时间安排应相对集中,每次活动时间和活动量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高中三年每年安排一周(按5个工作日计算)社会实践,每次社会实践应有不同内容。军训是社会实践的内容之一,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2.实践的一般程序。学校要与教师、学生、社区机构相关人士合作,协商提出或选择社会实践主题,确定目标,制定详细计划。在社会实践之前对学生进行相关培训,树立正确社会实践观念,熟悉实践内容,掌握基本实践技能,学会处理实践过程中突发事件、安全问题以及反思或撰写报告。进入实际社会情境,展开实质性社会调查、考察、参观、访问等活动,收集信息,及时记录社会实践体验。撰写活动报告,交流实践体验,分享不同感悟,将社会实践经验转化为学习心得。
(四)评价
参照研究性学习活动评价执行。每学年2学分,共6个学分,由学校课程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参与时间、态度和实践效果进行认定。
四、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研究和指导,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建立有效管理机制。
(一)教育行政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从推进和深化素质教育高度充分认识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意义,从本地实际出发,选择切合实际的推进策略,典型引路,分类指导,推动该课程全面实施。要加强指导、检查和评估,把学校该课程实施作为学校教学质量评定重要组成部分。要为课程开设创造条件,加强资源规划、建设和协调。
(二)教学研究指导
各级教研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课程研究和指导,认真做好师资培训工作。省市级教研室要配备一名专职教研员,负责教学研究和业务管理,开展多种形式教学研究活动,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学校、教师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教学指导规律,对学校课程实施进行专业引领。各级教育科研部门要通过科研课题立项等方式,加强理论研究和科学实验,推动实施水平不断提高。
(三)学校组织管理
学校要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纳入教学工作整体计划之中,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从组织和制度上切实保障开足开好课程。要有领导、有组织负责课程实施,配备专门课程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与评价工作。每所高中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教师,负责教学指导工作。在校教师均有指导职责和义务,学校还要积极利用当地社会资源,聘请兼职指导教师。要加强对指导教师培训和管理,合理计算工作量,制定考核奖励办法,科学评价指导教师工作,对在课程实施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专职教师在晋级、晋职、评优时应予以政策倾斜。
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必须增强安全意识,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社会相关部门沟通和联系,在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前提下开展各项综合实践活动。
附件4:
黑龙江省普通高中模块修习评价指导意见(试行)
为全面推进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全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8号)、《黑龙江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和《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教学实际,提出我省普通高中模块修习评价及学分认定指导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模块修习评价内容
模块修习评价包括《黑龙江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规定的语文(汉语文、朝语文、蒙语文)、数学、外语(英语、俄语、日语等)、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科目必修模块和选修Ⅰ、Ⅱ模块。
模块修习评价由模块修习学时、模块修习过程表现、模块考试三部分组成。
1.模块修习学时
学生模块修习学时应达到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黑龙江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规定学时的4∕5;对学有特长或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后,在学时方面可适当放宽要求;因无故旷课,修习学时达不到要求的学生,不能参加模块考试,不能获得学分,必须补修或重修。
为保证学生修习学时信息准确,任课教师要及时记载学生出席情况,将缺席情况及时记录在学生模块修习缺席登记表中(见附表1)。
2.模块修习过程表现
(1)模块修习过程表现评价的内容
模块修习过程表现包括学习态度、学习状态、学习能力、平时成绩。学习态度表现为学生有学习的愿望、兴趣与学习的积极性等。学习状态表现为学生积极参与教学的状况,如预习、听讲、答问、讨论、思考探究、完成作业、实验操作等。学习能力表现为有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反思的习惯,能结合所学不同学科知识,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技能,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具有初步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随机提问的答对率、课堂测试等。
(2)模块修习过程表现评价等级
模块修习过程表现评价结果分为合格(记为C)、不合格(记为D)两个等级。模块修习过程表现基本达到要求或经过努力有显著提高的,评为C级。否则,评为D级。
模块修习过程表现评为D级,但模块考试合格的学生暂不能获得相应模块学分,学校应给予改正的机会。在后续模块的修习过程中如有显著进步,经个人申请,学校课程领导小组批准,可重新获得学分,但重新获得学分的机会累计不能超过2次。
3.模块考试
模块考试在模块修习结束后进行,成绩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相结合的呈现方式。100-85分,为优秀,记为A;84-75分,为良好,记为B;74-60分,为合格,记为C;59-0分为不及格,记为D。补考成绩达到及格以上一律视为及格等级。重修或改修的科目按实际成绩划分等级。
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能获得相应模块学分。因模块考试成绩不及格而未获得学分的学生,可申请补考或重修、改修。具体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实行。
模块修习学时达到规定学时4∕5、模块修习过程表现合格、模块考试成绩及格及以上,方可获得相应模块学分。获得免修资格的学生,必须通过模块考试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模块修习评价的呈现方式
对学生模块修习评价的结果,应采用学时、过程表现、成绩等级、学分综合呈现的方法。具体呈现方式可参考某学校的案例(见附表2)。
三、模块考试的组织管理
1.必修和选修Ⅰ中的内容一,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学校统一编排考场、印制试卷、评阅试卷。命题必须依据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和学科模块教学与评价的要求,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
2.其它选修模块由学校负责组织任课教师命题、统一组织安排考试。该类模块考试应随教学进度及时进行,由学校组织评阅试卷。
选修Ⅱ模块的考试,由学校视课程类型选择考试形式和内容。具体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实行。
考试的形式可以视课程的类型选择闭卷、开卷形式,可采取考试或考查、笔答或动手实践等方式。
3.模块考试成绩由学校通知学生本人,不得张榜公布。
4.模块学分认定程序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执行。学生按规定完成模块修习并经考试、考核通过后,模块修习学时达到规定要求、模块修习过程表现合格,由任课教师根据学分认定要求,做出综合评价,并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模块修习学分登记表》(见附表3),课程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
5.课程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确认的学生学分登记入学生学分管理档案。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网上学分登记和查询系统。
6.各级教研部门要加强模块教学、评价的指导工作。
四、模块修习评价中应注意的问题
1.教师要认真对待模块教学及评价,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文件号)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避免模块教学评价的随意性。
2.学校和教师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要用发展的眼光评价学生的学习过程。
3.教师要尊重、爱护学生,保护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把模块教学评价作为激励学生发展的手段。
附表1:
×××× 学校学生模块修习缺席情况统计表
科目: 英语 模块名称: 必修 Ⅰ 任课教师: 张邈邈
班级: 07109 模块修习时间: 07年 9 月2 日---- 年11 月10日
学 籍 号
| 姓 名
| 缺席信息(空格内填写缺席月、日)
|
0956432
| 李晓秋
| 9月8日
| | | | | | |
0934217
| 杨 柳
| 11月3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