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评语的撰写要反映学生客观表现和个性特点,并注重典型事例的写实性描述。避免公式化、千篇一律;描述语言要亲切、中肯,体现对学生的关爱和健康发展的期盼。
7.合理确定评价信息的公开范围。要本着尊重学生、保护学生、避免伤害学生的原则,对于个人隐私及不利于学生成长、同学团结和师生关系和谐等信息,不宜公开。
8.重视诚信对学生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学生在日常行为表现中出现诚信问题时,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使其养成诚实守信的良好习惯。对多次出现、性质严重的诚信问题,要如实记录。
六、评价保障措施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高中课程改革的重要方面,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有效途径。评价效果影响着学生的成长,评价结果对学生一生至关重要。因此,评价工作需要在组织领导、政策宣传、制度建设、工作指导、技术支撑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列为重点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高中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共同研究、解决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相互协调、积极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加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舆论宣传工作,将这一教育评价改革的重大事项告知全社会。使广大教育工作者、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知晓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素质教育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乎学生未来发展的“希望工程”,是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争取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三)要推行评价工作“阳光工程”,确立评价工作实施与保障的长效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到告知责任,评价工作开展前要将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实施程序、等级界定、结果使用等向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相关人士做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评价“阳光工程”制度建设,建立公示、监督、申诉、举报制度。学校对学生的评价结果、获奖情况、模块修习情况、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重要评价信息都要及时予以公示。做到评价工作公开、透明;各级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主动对学校评价工作各个环节予以全程指导和监督。要认真做好申诉、举报的受理工作,提高评价工作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评价工作开展状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调整思路、纠正偏差,保证评价工作公信度。
(四)要建立评价工作诚信制度。充分认识到诚信制度是保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度的关键。参与评价工作的全体人员都要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恪守诚信原则。要建立校长诚信承诺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各高中校长签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诚信承诺责任状,并将履行状况作为考评校长的重要指标;学校也要与管理干部和教师签订诚信承诺责任状,并将评价工作诚信状况作为奖惩管理干部、教师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考试评价办公室要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不得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定期专项检查机制。市(行署、总局)教育局、县(市、区、分局)教育局每学期都要对所辖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评价工作中出现的不良倾向及问题。
(六)要培植、树立一批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样本学校,总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对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成绩显著、事迹突出的学校、校长、教师和管理干部要予以表彰。
(七)要严肃查处评价工作中出现的玩忽职守、违纪舞弊事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一票否决权。对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态度消极、敷衍了事、质量差、信度低的学校要通报批评,该学校三年内不得参与示范性高中评选和各类评优,已认定为省级重点中学或示范性高中的,撤销其相应资格。对该学校校长要通报批评、给予行政处分,并且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和参加评优、评模。情节十分严重者,按相关组织程序撤销其行政职务;对弄虚作假、违纪舞弊的学校管理干部和教师要通报批评、给予相应处分,并且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和参加评优、评模。
(八)各级普通高中考试评价办公室负责规划、部署和落实对评价管理人员的分级培训,使其明确评价工作岗位责任、实施程序和管理要求。确保评价工作规范、有序。
(九)省考试评价办公室要建立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档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收集、处理重要评价信息,记载学生成长历程,呈现学生发展轨迹,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咨询和指导。
七、评价结果使用
1.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均达到C级及以上方可高中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