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通知
(黑教基﹝2007﹞215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教育局:
现将《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保证《方案》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市(行署)和省农垦、森工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组织相关人员和教师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方案》精神,并结合本地、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切实将《方案》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认真组织做好《方案》培训工作。我厅将组织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人员的培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校开展对班主任、学科教师、家长和社区人士的培训,使不同的评价主体明确各自的功能与职责,把握综合素质评价的基本要求和操作办法。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所辖普通高中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职责,紧密跟踪学校评价工作过程,每学期至少两次深入学校搞好调研、指导,尤其是在起步阶段,更要保证评价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要逐校认真指导学校制定《方案》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研究问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四、各地要建立综合素质评价试点校或样本校。指导、培育一批基础好、改革意识强、评价工作富有成效的学校,树立典型,以点带面,通过及时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交流、分享经验,发挥辐射作用。
五、校长是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指定一名副校长分管评价工作,明确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承担评价结果的汇总、统计、上报等项工作,建立综合素质评价的长效运行机制。学校要定期对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检查,确保该项工作有人管、管得实。
六、学校要指导教师、学生、家长、社区用好“一袋”、“两册”、“三表”,注重过程的积累,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发挥评价的激励、导向作用。
七、对涉及A等第的项目,更要严肃、公正,推行“评价工作的阳光工程”,要求每个参与该项目评价的人员本着对学生、对自己、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认真谨慎地评价学生,让学生服气、家长信任、社会满意。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人员,要严格按《方案》中提出办法加以惩处。
八、学校要加强对评价相关信息的管理,采取电子与纸笔相结合的记录、统计方式,对评价的各种表、册及时整理归档,进行相应的统计、分析。每位教师要通过对学生相关评价信息的记录,及时与学生、家长反馈、沟通,帮助学生找出不足、健康成长。
附件:1.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2.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要素、要点及参照点
3.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关表格(略)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
附件1:
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
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全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实际,特制定《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并于2007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实施。
一、评价的功能和价值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实施素质教育为目的,以培养高素质公民为目标,引导全社会形成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促使教育工作者树立正确的学生观、质量观;引领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评价要为学生修身设置路径,为学生成长搭建阶梯,帮助学生规划人生蓝图。评价既是教育过程,又是学习过程,通过评价导向、激励学生努力追求目标和不断完善自我。
二、评价内容与结果呈现
(一)评价内容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从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方面进行评价。评价内容、要素、要点及参照点见附表1。附表1所列内容旨在为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提供参考,在评价实施过程中要秉持共同建构的理念,由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多方探讨协商,对具体评价内容予以补充、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增强评价的实效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