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初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教基﹝2007﹞253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农垦总局教育局、森工总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落实《
义务教育法》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7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部署,鉴于全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新情况,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初中小学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新的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国家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对农村初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重大现实意义,要进一步明确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办人民满意教育过程中所承担的全面规范管理、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职责,对任何干涉学校教育教学、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的行为,要依法清理,严加规范,为学生创造宽松和谐的有利于健康成长的环境,确保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全面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教育行为。各初中、小学要实行均衡分班,不得举办快、慢班和重点班;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不准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要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每节课的教学质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学科竞赛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教育学会及所属专业委员会不得举办或组织参与各种形式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竞赛测评、考核等活动。
三、加强督导检查,推进办学行为规范工作的落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督学责任区,加强对规范初中小学办学行为、招生工作和大中城市学生负担过重的督导和检查。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重点对辖区内初中小学滥办班、滥分班、滥办或参与学科竞赛、滥承办教学实验项目、不开全课程与开足课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过长、留家庭作业过多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学校,要及时予以纠正;不能及时改正的,要取消其当年评优、表彰、奖励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