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凡抽查结论中出现不合格的,市质监局将企业所在地同批全部产品申请材料退回区县质监局。
第十三条 各区县质监局收到退回的申请材料后,对市质监局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当立即发出《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终止本次申请程序;对其他申请企业,要立即逐一重新复审,在确认满足条件后,由所在地质监局出具复审意见将企业材料重新报送。市质监局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对同一地的企业申请材料审查和抽查均合格的(附表2),由市质监局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予以食品生产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市质监局自收到各区县质监局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和审批工作。
第十六条 市质监局对各区县质监局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每批都要进行审查并实施抽查。对材料审查和企业抽查持续全部合格的单位,可以适当减少抽查比例,或者免于现场抽查。
第十七条 由于核查组在现场核查中的过错行为,造成市质监局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对承担该企业现场核查工作的核查组,由市质监局按照《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企业现场抽查记录表
企业名称: 申证产品: 所在地:
序号
| 审查项目
| 必备条件
| 审查内容
| 审查方法
| 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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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3
| 管理职责
| 1.企业应制定规定各有关部门、质量职责、权限的管理制度。
| 企业是否制定了规定各有关部门质量职责、权限的管理制度,而且规定的合理。
| 查阅文件
座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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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应当制定不合格管理办法,对企业出现的各种不合格及时进行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
| 1.企业是否制定了不合格管理办法。
2.企业对各种不合格是否进行了及时纠正或采取了纠正措施。
| 查阅文件
查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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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1
| 生产场所
| 1. 企业厂区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它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企业厂区应当清洁、平整;企业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坑式厕所应距生产区25m以外;厂区内垃圾和排污沟渠应为密封式,并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 1.企业厂区周围是否存在各种污染源。
2.企业厂区是否清洁、平整。
3.企业生活区、生产区是否隔离。
4.厕所设置与垃圾、排污沟等是否符合要求。
| 现场观察
查阅资料
实地测量
现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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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产车间或生产场地和库房应当清洁明亮;应有防虫、防蝇、防鼠等措施和洗手、更衣等设施;生产车间的高度、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能满足生产加工要求;企业的生产工艺布局应当合理。
| 1. 车间和库房是否清洁明亮。
2.生产车间是否有防尘、防蝇、防鼠等措施,是否有洗手、更衣设施。
3.原料库、生产车间和成品库房能否满足各自的要求。
| 现场查看
现场观察
查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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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2
| 生产设备
| 1.企业必须具有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企业生产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满足食品生产加工的要求。
| 企业是否具有审查细则中规定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是否能满足食品生产加工的要求。
| 查阅台帐
现场查看
查捍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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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必须无毒、无害、无异味的材料制成。
| 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 现场查验
查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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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等应加强维护保养,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 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是否在使用前后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 现场查验
查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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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3
| 采购验证
| 企业应当采购符合规定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并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以及外协加工品应进行检验或验证。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 1.企业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是否符合审查细则中的有关要求。
2.采购检验或验证的手续是否齐全。
3、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审查细则中的有关要求
| 查看记录
查看证票
查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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