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的重点是:发证检验报告是否准确、完整、规范。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要求的,即为材料审查不合格;市质监局将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退回检验机构。
因出具的检验报告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要求退回检验机构的,检验机构应当立即进行补正。经补正符合要求重新报送的,市质监局按照本办法再次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由市质监局组织现场抽查。抽查的企业名单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随机确定。
第八条 市质监局负责确定抽查组组成人员。抽查组一般由2至3人组成,抽查组成员应当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注册教师、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或者为市局按规定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采用赴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方法进行抽查。现场检查的主要依据是《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检查重点为不合格项改进情况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表》中的以下内容:
(一)管理职责(1.3);
(二)生产场所(2.1);
(三)生产设备(2.2);
(四)采购验证(4.3);
(五)质量控制(5.2);
(六)检验设备(6.1);
(七)出厂检验(6.4)。
第十条 被抽查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为抽查不合格:
(一)有严重不合格项的(包括现场发现非重点检查内容中有严重不合格情况的);
严重不合格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出现的性质严重的不合格,或是区域性的、系统性的不合格。
(二)重点检查内容(即是附表1中的审查项目)一般不合格项和原核查结论中非重点检查内容一般不合格项的总数大于7项的;
一般不合格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出现的一种偶然的、孤立的、性质轻微的不合格。
(三)企业未采取措施改进一般不合格项的。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抽查组应当立即将检查情况及结论填写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企业现场抽查记录表》(附表1)中,并由所在地质监局和企业代表签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