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管理办法
(渝质监发(2008)158号 二00八年七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严格准入标准,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省级食品生产安全许可工作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对全市范围内符合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实行的抽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区县质监局)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工作的质量。
各区县质监局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食品企业名单、申请材料报送市质监局。
具有发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
第四条 市质监局对各区县质监局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
(一)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所列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等内容是否能够体现企业具有必备条件,所列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代码证是否有效;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是否合理、完整、规范。
第五条 材料审查重点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即为材料审查不合格;市质监局将不合格的申请材料退回各区县质监局。
因材料审查不合格退回的申请材料,各区县质监局应当立即组织企业进行补正。经补正符合要求重新报送的材料,市质监局按照本办法再次进行审查。
第六条 市质监局对具有发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