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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由行政许可实施处室会同政策法规处代表本机关联合组织听证。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行政许可审查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陈述人。
  第九条 听证人由本机关行政首长指定。听证人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听证设主持人,由政策法规处主持工作的处长担任。
  第十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公众陈述人是指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听证时,代表社会公众参加听证并作相关陈述的人员。
  公众陈述人的产生办法由本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按照本机关的规定参加旁听。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5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有关内容。听证会有公众陈述人参加的,还应当公告公众陈述人的产生办法。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的规定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本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本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确定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十六条 本机关确定的听证参加人应当出席听证会;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本机关。
  第十七条 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本机关提出听证人回避的申请。
  听证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本机关行政首长决定。
  第十八条 在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听证参加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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