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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二○○六年五月八日 宁文字[2006]82号)


机关各处室:
  现将《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机关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文化(文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处室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许可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许可实施处室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一)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决定、通知等;
  (二)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化市场建设和文物保护专业规划;
  (三)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文化(文物)行政许可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五)本机关认为应当组织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对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处室应当予以具体明确并公示。
  第五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实施处室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实施处室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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