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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文化(文物)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三十三、利用城墙进行营利性、资料性电影电视拍摄的,对南京城墙造成损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南京市城墙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拍摄活动,对南京城墙造成损坏的,责令赔偿,并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需要利用城墙进行营利性、资料性电影电视拍摄的,摄制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摄制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城墙的安全,并服从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支付因拍摄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三十四、未取得考古团体领队资格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擅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或者考古发掘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考古团体领队资格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擅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或者考古发掘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追缴出土文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2、《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八)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批手续进行考古发掘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发掘,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因使用不当保护不力,造成文物及其环境受到破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四)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因使用不当保护不力,造成文物及其环境受到破坏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部分 行政征收(共2项)
  一、向“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征收种类:工本费(50元/证)
  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合并文化市场管理费与营业性演出管理费后有关收费政策的函》(苏价费函[2001]191号、苏财综[2001]167号)第三条:新增收费项目和标准: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向“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放《网络文化准营证》时,可以向这些场所收取工本费每证50元,年检不得收费。
  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征收种类:成本费
  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001年12月)第五十条:依照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有关文化市场管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2]53号)第三条:凡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文化部门支付工本手续费50元/证(含每两年一次审核登记手续费。)
  第六部分 其他行政行为(共21项)
  一、电影放映单位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备案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二、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审批
  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设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备案
  法律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四条 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在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四、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法律依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建设工程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的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七、市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八、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及管理制度的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3、《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非文物部门收藏的文物,亦按以上有关馆藏文物保管工作的规定,妥善保管,并按博物馆藏品卡片和藏品档案的要求登记、造册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保管和安全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于不具备收藏重点藏品条件的馆(所),限期改善保管条件,或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另指定单位收藏。
  4、《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博物馆藏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报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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