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文化(文物)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二○○六年五月八日 宁文字[2006]80号)
机关各处室:
现将《南京市市级文化(文物)行政执法依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文化局于5月20日前,将经本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的本区县《区县级文化(文物)行政执法依据》一式两份,报送我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备案,同时将该《依据》电子文本发送至whjfgc@126.com。
联系人:政策法规处 庞佳
电话(传真):83692506
南京市市级文化(文物)行政执法依据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八条
2、《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四条第二款
3、《
电影管理条例》第
四条第二款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四条
5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
七条第二款
6、《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五条第二款
7、《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条
8、《
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
五条
9、《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
六条第二款
10、《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
四条
11、《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
三条第二款
12、《
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第
五条
13、《
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三款
14、《
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
五条第二款
15、《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二款
16、《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二款
17、《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
五条
18、《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
六条第二款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0.1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28
5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6 《
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11.15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3.5.13
9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国务院 2003.8.1
10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9.1
11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3.1
12 《
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4.9.29
13 《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1.12.27
14 《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3.5.1
15 《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3.10.25
16 《
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89.4.15
17 《
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6.4.12
18 《
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0.1.1
19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文化部 2004.7.1
20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 2004.7.1
21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 2004.7.1
22 《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文化部 2005.1.24
23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 2005.9.1
24 《
博物馆管理办法》 文化部 2006.1.1
25 《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文化部 2006.7.1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共10项)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电影放映单位的设立和更名的审批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