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铁轮车、履带车等各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大桥上行驶,特殊情况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才能通过大桥;对大桥路面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超过大桥限载标准的车辆,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才能通过大桥。
第二十六条 运输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大桥,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大桥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章 铁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列车机车进入大桥时,必须按规定鸣笛,并应尽量避免在大桥(包括正桥和引桥)上停车。
第二十九条 大桥上原则上不准反向行车,遇特殊情况,必须反方向行车或双线改单线行车时,列车调度员应事先通知大桥管理机构,在接到大桥调度员同意反方向行车或双线改单线行车的电话记录后,方可发布调度命令。
第三十条 过桥的机车车辆,必须保证走行部分良好。除有特殊规定外,应将车门关闭,篷布绳索捆绑牢固。对过桥的货物列车(包括单机挂车),有关列检人员和车站货运检查员应加强检查,确保列车安全通过大桥。
第三十一条 旅客列车进入大桥时必须关闭车门(包括行李和邮政车)、车窗,并将厕所门锁闭,禁止餐车放水或投放垃圾。桥上临时停车时,禁止客运乘务员和邮政乘务人员下车。
第六章 航道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船舶进入大桥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进行严格检查,保持适航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