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严禁聚众堵塞大桥交通或者妨碍大桥交通、治安秩序。
第十六条 大桥武警部队应做好大桥的武装守护工作,加强固定哨所和流动哨所的巡视检查和大桥水域的武装巡逻,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大桥管理机构应制定大桥及桥区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危及大桥和桥区水域安全的事故、险情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大桥安全。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 大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大桥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检测,保证大桥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九条 大桥养护、维修、检测人员在大桥上作业时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作业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到规范作业、文明施工。夜间和雨、雾、雪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红色警示灯光信号。
第二十条 进行大桥公路路面养护、维修作业的车辆和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限制。维修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照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或者设置的标志运行,并注意避让养护维修作业车辆。维修作业影响航道通行安全的,应报海事管理部门备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章 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人和车辆在大桥公路桥通行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的指挥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第二十二条 严禁行人携带和运载烈性爆炸危险物品通过大桥,儿童进入公路桥必须有成年人带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通过大桥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五十公里;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遇有公路桥桥面积雪、结冰时,大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清除,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