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大桥管理中所涉及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森林保护、环境保护、航道保护、水利工程、防汛抗洪、海事监督管理等,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大桥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大桥管理部门维护大桥安全和秩序,协助做好大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大桥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大桥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从事其他危及大桥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 治安及安全保护
第八条 在大桥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桥面、桥墩、桥堡、旋梯、灯柱、护栏等建筑物上刻划、张贴。在桥面或向桥下乱扔杂物,攀坐或翻越栏杆。
(二)堆放、悬挂物品。
(三)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和使用性能的行为。
第九条 除大桥防护、养护需要外,大桥保护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大桥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得建造或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按规定办理的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第十一条 大桥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得倾倒废弃物和从事焚烧活动。
在大桥上行驶的车辆流漏、散落杂物的,责任者应当负责清理或者委托大桥管理机构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二条 大桥上下游河道各1000米范围内不得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确需进行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大桥上游1000米,下游3000米范围内不得采砂。
第十四条 大桥引桥两侧100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