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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上海铁路局关于印发《南京长江大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上海铁路局关于印发《南京长江大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六年四月七日 宁政发[2006]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上海铁路局南京桥工段:
  为贯彻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切实做好南京长江大桥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南京长江大桥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长江大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长江大桥(以下简称大桥)安全管理,保障大桥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桥上通行的车辆、驾乘人员和行人,在大桥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含设施,下同)及乘员,以及在大桥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铁路局南京桥工段(以下简称大桥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使大桥的管理职责,相关铁路、交通、武警、海事、航道、公安、河道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 设立大桥安全保护区。大桥安全保护区范围:北岸浦口火车轮渡码头与南岸护桥部队铁制瞭望台之间联线为大桥上游水域界限;大桥以下1000米南北岸的联线为大桥下游水域界限;南岸铁路、公路引桥外侧起向外12米;北岸铁路、公路引桥外侧起向外15米。大桥管理机构应当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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