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机关作出的涉及管理相对人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行政措施;
2、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决定、通知等;
3、贯彻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实施性规定;
4、指导全市文化(文物)系统文化体制改革、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和实施方案;
5、受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的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送审稿)。
六、机关各处室应当按照“三项制度”的规定,于每年11月10日前完成自查测评工作,并向政策法规处书面报告本年度本处室普法、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情况。担负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的处室,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决策、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制宣传、法制教育培训的推进等具体情况。各区县文化局在向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本年度本机关普法、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情况的同时,抄报我局(政策法规处)。各区县文化局、机关各处室每年度书面报告报送的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
七、依据《依法行政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机关各处室必须建立普法、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台帐,统一按照《
档案法》的规定,规范制作,分类分册,并于每年度的12月31日前送政策法规处统一归档。各区县文化局应当参照本条的规定,建立起规范的普法、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的档案。
八、从2006年起,我局授权政策法规处于每年的6月和11月,对各区县文化局、机关各处室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上述通知,请各区县文化局、机关各处室遵照执行。
附件1: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南京市依法行政考核试行办法》等三项规定的通知(略)
附件2:《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依法行政考核任务分解表》(略)
附件3: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格式文本
附件4: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格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