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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一)由博物馆处会同各区县文化局和有关处室,负责组织全市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和行业协会开展“5·18国际博物馆日”活动;
  (二)由文物管理处和市文物局文物行政执法小组会同各区县文化局和有关处室,负责组织全市“文化遗产日”、《文物保护法》宣传周活动;
  (三)由政策法规处会同各区县文化局和有关处室,负责组织全市文化(文物)系统“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四)由文化市场管理处和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会同各区县文化局和有关处室,负责组织全市文化市场专项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咨询活动;
  (五)由政策法规处和社会文化处负责协助市司法局、金陵图书馆和部分各区县司法局、文化局和图书馆,办好“18”法律咨询广场;
  (六)由社会文化处会同各区县文化局、市群众艺术馆和有关处室,组织好法制文艺作品的创作、演出和展览展示,开展法制文艺进社区(村镇)活动;
  (七)由宣传教育处负责日常的文化(文物)法制新闻宣传工作。

第五节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和备案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具有较大社会反映及不良社会影响,涉及处罚金额较大,对公民罚款金额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或吊销行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处室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报政策法规处审核后,再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政策法规处备案。
  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处室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由政策法规处依据市政府《南京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暂行规定》的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六节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和检查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行政执法处室应当严格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及时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各类法律文书的归档和立卷工作,切实做到存档的法律文书齐全,文书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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