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规定的考核工作由纪委(监察室)牵头,会同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每年一次,每年的一月份对上一年度各行政执法处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各行政执法处室应当先行自查自评,在每年的十二月中旬将本处室自查自评结果书面报送纪委(监察室)。由纪委(监察室)会同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共同提出考核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年度考核获得“优秀”格次的行政执法处室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行政执法不力、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格次的行政执法处室和行政执法人员,应予以批评或处分。
年度考核结果列入国家公务员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四节 普法、法制宣传、学习和培训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机关的普法、法制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
各处室责任分工如下:
(一)政策法规处负责本机关和本系统普法、法制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制定普法、法制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
(二)宣传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理论学习中心组的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
(三)机关党委、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机关全体人员的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
(四)文化市场管理处、文物管理处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市文物局文物行政执法小组、各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
(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局属各单位的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
(六)艺术处(对外文化交流处)负责组织实施我市担负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文化团(组)的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
(七)其他各处室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的专项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度法制学习不少于不得少于30小时,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学习不得少于15天,其他机关工作人员法制学习不得少于40小时。
本机关全体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各自的学法用法笔记。
第三十五条 本机关结合“5·18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
文物保护法》宣传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会同各区县文化局,举办全市性文化(文物)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活动。责任分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