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六项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出于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本机关对有关责任处室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自立案调查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过主管局长批准可延长30日。
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处室或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责任处室或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主管局长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过错案件追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预先告知其行政执法的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处室应当设立岗位监督栏,分解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办理或答复。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的,应当依据法定时限和依据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执法程序,并在政务公开栏中公开,现场执法时要向当事人解释有关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上写明当事人的复议诉讼权利、具体期限和复议诉讼机关。
第二十九条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
第三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格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