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南京市文物行政执法队主要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对文物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三)受理群众对全市文物保护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四)组织和协调各区县文化局开展文物保护工作专项治理行动,组织联络、协同市有关执法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一)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本岗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正确实施;
(二)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
(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严守执法纪律,不以权谋私、滥施处罚和随意执法;
(五)接受监督,自觉纠正自身的违法行政行为;
(六)对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处室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自觉规范下列行为:
(一)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的原则。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制度,所有行政执法行为应符合文化(文物)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超越职权或放弃职权。一切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由南京市文化局或南京市文物局作出。
(二)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实体合法的原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以现行的文化(文物)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罚适当。
(三)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合法的原则。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四)本机关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考核、审查,取得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参与行政执法活动。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执行“回避”制度。
(六)严格执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行政罚款不当场收缴,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的银行专户缴纳。
(七)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如实认真作出记录,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都应当立卷归档。
第三章 配套制度
第一节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是指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