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主要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一)负责《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督察证》的办理和管理工作;
(二)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处室和各区县文化局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和指导;
(三)受理文化(文物)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听证请求和行政复议案件;
(四)承担本机关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五)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错案的纠正,配合相关处室对行政处罚错案和行政赔偿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六)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复核;
(七)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报送和备案。
(八)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文化(文物)系统普法宣传、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文化市场管理处主要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研究拟定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化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三)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组织、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四)负责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娱乐场所审核、电影放映许可;负责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境内外艺术表演团体在本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工作。
(五)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负责组织全市文化行政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法制学习和培训;
(七)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协调、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第九条 南京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主要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制止和查处文化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三)受理群众对全市文化市场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四)组织和协调区县文化局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治理行动,组织联络、协同市有关执法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工作;
(五)保护合法经营,繁荣文化市场;
(六)对各区县文化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
(七)向有关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第十条 南京市文物行政执法队,成员由各区县文化局、局文物管理处、博物馆处、市文物事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各派1名同志共同组成,由1名处长担任队长,其办公室设在文物管理处,负责处理日常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