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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公开情况;
  (五)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六)听证参加人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九)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应当交陈述人核对,陈述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应当进行听证评议。
  第二十九条 本机关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评议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的事项;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听证纪要应当作为本机关行政决策或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
  本机关在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对未附具听证纪要的,局长办公会应当作出不予审议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但延期不能超过两次:
  (一)出席听证会的听证人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二)主要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三)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者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
  (四)陈述人临时提出听证主持人回避申请被接受,本机关不能及时更换主持人的;
  (五)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处室主持工作的处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机关对责任处室主持工作的处长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经办方陈述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
  (二)经办方陈述人在听证会上陈述不实或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 本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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