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一月十日 宁价房字[2001]008号、宁房拆[2001]10号)
各区物价局、房地局、拆迁办、各开发公司:
根据《
南京市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16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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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除房屋所处土地的级别│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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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经济住房价格 │1800│1750│1700│1650│1600│1500│13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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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位补偿价格 │2350│2150│1800│1450│1000│550 │200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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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4150│3900│3500│3100│2600│2050│150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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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标准适用于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八区。对于浦口、大厂区、综合经济住房价格七级为1300元/平方米,八级(含以上)为1100元/平方米,居住区位价格均为0。
2、拆除江、河岸边淹水片区(指在下关10.22水位时自然淹没的片区)的房屋,按照所在区位的次一级区位补偿,区位等级最低的不再降低。
3、拆除建成20年(含)以内、三层(含)以上的多层成套住宅,拆迁房屋重置价格价格可适当提高,其中:建成10年(含)以内的,提高幅度为20%;建成10年以上、15年(含)以内的,提高幅度为15%;建成15年以上的,提高幅度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