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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一日 宁府法[2004]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工作的力度,根据《南京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宁政发[1999]5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0]81号)的要求,现将有关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事项重申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需要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区县、各部门制定发布的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报送机关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

  二、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须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两份和备案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区县、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尚未报送2003年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区县政府、市级部门,应于3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四、根据《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211号令)的规定,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及行政处罚的,发布前应当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五、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明确专人具体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报送工作。并于3月底前将本区县、本部门负责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机构、人员及联系电话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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