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保护。对保护历史价值较高、遗存状况较好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参照
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实施全面保护。建筑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2、部分保护。对建筑立面艺术价值较高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建筑立面、结构体系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根据新的功能要求,在不危害建筑安全的前提下调整平面布局,进行内部整修、装饰。
3、局部保护。对建筑立面或局部构建有特色的建筑,保护能反映民国建筑特色的标志性建筑构件和主要立面,在不影响历史资源点整体风貌的前提下,允许对建筑立面进行调整;允许在不危害建筑安全的前提下调整平面布局,进行内部整修、装饰。
4、翻修更新。对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一般,但能延续历史文脉、对所处地段景观、环境氛围有一定贡献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可按照原有风格翻修更新。
四、完善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对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保护与利用
1、公布优秀近现代建筑名录。由规划部门牵头会文物、房产部门和各区县,迅速开展优秀近现代建筑普查摸底工作。房产部门、区县负责整理提供近现代建筑历史资料;文物部门负责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价值的挖掘与评价;规划部门负责整理汇总并形成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划定保护范围、明确周边建设控制要求,力争年内公布两批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
2、挂牌展示。由房产局牵头会规划、文物和各区县,对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挂牌,在城市主要干道和重要的公共空间设置指示牌。
3、清理环境。整治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周边环境,拆除插建、搭建,使周边建筑、街道等与优秀近现代建筑有机融合、协调;拆除优秀近现代建筑立面上的遮挡广告,整治出新,恢复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外观原貌。结合“双拆行动”迅速展现一批优秀近现代建筑。
4、功能置换。在不破坏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前提下,可根据规划将优秀近现代建筑内部功能置换成纪念馆、展览馆、文化休闲等公共活动设施,加大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开放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大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与利用的工作力度
1、加强对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国土局、文物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并抽调专人负责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