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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淮分局关于贯彻《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淮分局关于贯彻《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宁秦工商[2005]21号)


各科(室)、所(队),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推动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切实做到政策到位、服务到位、监管到位。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五个放宽”,努力营造宽松的准入环境。
  1.放宽注册资本审验。企业设立投资人只需缴付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即服务类企业3万元、贸易类企业5万元,其余部分可由企业承诺在三年内一次性缴清或分两期缴清。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凭银行《交存入资资金凭证》即可确认出资数额,无需验资。
  2.放宽投资领域范围。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一切行业和领域,包括资源垄断性行业,都允许民营资本进入,企业的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商品、行业,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项目外,允许企业自由选择。
  3.放宽临时许可条件。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无障碍准入。凡是需要卫生前置的,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具有必要的消毒设施,签订限期规范经营的《承诺书》,予以临时许可;凡是需要环保前置的,位于居民小区的经营场所出具周边受影响的群众签字同意的证明,签订限期规范经营的《承诺书》,予以临时许可;凡是持有合法、规范的经营场所租赁协议的,予以临时许可。
  4.放宽外商投资、合资合作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外,中国公民(含在职人员)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区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部门审批。
  5.放宽企业设立条件。对基本符合设立企业、主办市场条件的,实行预备期制度,核发为期一年的营业执照;对区政府重点引资项目实行“先办后补再规范”,只要主要材料具备即可先行核发执照,三个月内补齐缺件。
  二、坚持“四有”规范,努力构建服务“高地”。
  6.有问必答。牢固树立“发展无小事,责任重如山”的首办理念,实行“首问负责制”,禁说不能办,只说如何办。不断延伸“首问”范围,把办事程序、相关规定、常用法律法规编印成册,变“有问必答”为“不问也答”,主动为企业经营释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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