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第四十五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会议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专题会议议题由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确定。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会前要认真搞好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具体方案,并报经主管副市长同意。
第四十七条 副市长和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人员,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列席会议,要写书面请假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准假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出席或列席。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秘书长负责审核。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按会议内容由承办科室负责记录整理,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审核。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重大问题要报经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定。
第五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需要副市长列席会议的,由市长确定。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年初,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全年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计划。凡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得召开;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要统筹安排,从严控制会议。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尽可能通过会签方式协调解决问题,尽可能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召开会议,一般只开到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方案(含名称、主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紧急会议,要报经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