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政办发〔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沧州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沧州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河北省省级重大灾害捐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资金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各负其责,多方募集,统筹管理,统一调配,专款专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抗震救灾资金包括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上级财政拨入和本级财政安排以及各县(市、区)财政筹集的救灾资金。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市救灾捐赠工作,引导社会各界按照规定渠道开展捐赠活动,按规定进行捐赠资金的接收、汇缴、统计、信息发布等。依法接收捐赠资金的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等社团组织负责接收并妥善保管捐赠资金,并向民政部门报告接收捐赠情况。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进行救灾捐赠财政专户的核算、资金拨付等;物价、工促、交通、建设等部门负责过渡安置房的成本核算、监控;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负责救灾资金的审计、监察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抗震救灾资金的管理,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抗震救灾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将民政、财政部门筹集的救灾资金纳入社保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确保救灾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简捷有效,堵塞管理使用过程中的漏洞。
第六条 救灾资金拨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救灾的实际需要,统筹考虑,统一使用,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和进度分批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