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展位规模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0平方米)至4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6、展位规模达到40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0平方米)至5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举办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展会,经市会展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最高奖励限额为30万元。
第六条 展会补助:用于对围绕我市支柱产业,或具有国内外影响的展会补助。
(一)展会规模达到300个标准展位以上(含300个),每个展位补助60元。
(二)获得展会补助的不再享受招徕奖励。
(三)同一展会连续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年)。对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且每届(年)规模逐年扩大的展会,可适当延长补助时间。
第七条 奖补资金申请原则:每个展会只能由一个单位申请,申请单位只能享受一种奖补。
第八条 为提升我市会展业总体形象而发生的宣传费用及工作经费,包括:
(一)宣传资料、光盘等设计制作费用;
(二)在新闻媒体上的宣传费用;
(三) 经市会展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的专项会展活动推介经费;
(四)市会展办为争取全国性大型专业展会以及境外品牌展会的前期费用以及全市会展工作总结、表彰等经费支出。
(五)经市会展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宣传费用。
第九条 由县、区和开发区主办,相关部门牵头的全国性的展会补助,由市承担50%,县、区和开发区承担50%。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条 展会招徕奖励和展会补助经费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奖励或补助申报。凡申请招徕奖励或展会补助的展会的办展单位和招徕单位必须在展览会前一个月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报,填制《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1、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举办展会的批复;3、展会场地租赁合同(须经市、县区工商部门鉴证);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5、出租方与承租签订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多个招徕或承办单位的,应提供申报委托书。凡逾期未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