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宁价工[2006]150号)
各区、县物价局,中石化南京石油分公司、中油南京分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苏价电传[2006]7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调整成品油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90号标准品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升3.81元调整为4.18元,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升3.82元调整为4.25元,具体零售价格由经营单位在上下浮动8%的幅度内自主制定。成品油零售企业供应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中准价格执行,暂不上浮。
二、其他标号品种的油价,由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三、经营单位必须将各种油品的具体零售价格报我局备案。同时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公布具体零售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四、有关批零差率水平和作价办法不变,仍按省物价局苏价电传[2000]14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