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
(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在执行一、二、三类医疗服务价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档次,分别设定为600元、300元、100元,转往外地(普洱市辖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为600元;
(二)参保的学生、儿童及居住在城镇的未成年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由城镇居民医疗基本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为:在执行三类医疗服务价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70%, 在执行二类医疗服务价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60%,在执行一类医疗服务价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50%(含转往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三)参保的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为:在执行三类医疗服务价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60%,在执行二类医疗服务价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50%,在执行一类医疗服务价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40%(含转往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四)经审批确认,凡参保人患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等三种特殊疾病之一的,在门诊就医,实行门诊大病补助制度,按照参保人年度住院核报比例,由参保人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审批确认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参保人大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累计每人每年1.2万元。
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累加计算。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年度计算住院医疗费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在实施一年后,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就医依托现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证》就医。社会保障卡、就医证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和管理。参保人就医需人、证、卡一致。
第二十六条 享受门诊大病补助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由参保人垫付,实行按季度报销,直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止。参保人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下列就医资料: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就医证、定点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化验检查资料和有效收费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