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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学校、幼儿园提供的参保名册,依据批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制定征收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计划,在30日内将应补贴的医疗保险费直接划拨到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本市城镇户籍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由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按规定统一为其办理参保申报、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本市城镇户籍的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可持户口簿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申报、登记、缴费手续。

  第二十条 本市“低保”家庭及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负责审核确认参保人身份。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自缴费次月1日起所发生的符合《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1号)及《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诊疗项目及服务实施标准》(云劳社〔2007〕195号)以及符合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大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参保人停止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间断时间超过2个月的视同新参保;间断时间不超过的,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日起,凡符合参保范围一年后参保的,在缴纳医疗保险费4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所发生规定限额(含自费部分)以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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