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年人中特殊群体(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80元,市、县(区)财政共补助70元,个人不缴费;
(三)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学生和少年儿童: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县(区)财政共补助20元,个人缴费10元;
(四)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学生和少年儿童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员: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5元,省财政补助35元,市、县(区)财政共补助20元,个人不缴费;
(五)大学生:原享受公费医疗补助的由同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80元,个人不缴费;未享受公费医疗补助的由同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 40元,学校补助30元,个人缴费10元。
以上市、县(区)两级财政补助承担比例为:市级承担10%、县(区)级承担90%。
鼓励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参保给予缴费补助,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十三条 建立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从2009年起每年财政预算安排100万元,直至500万元。
风险储备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需使用时,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行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章 参保程序
第十五条 本市城镇户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以院校为参保单位,由院校经办人员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和儿童以所在学校及幼儿园为参保单位,由所在学校及幼儿园经办人员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及幼儿园代收代缴。
本市城镇户籍不在校、未入园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学校、幼儿园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负责审核确认参保人身份。
第十六条 参保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实行一年度一次性缴费。参保人按照《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相关规定,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