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专院校在册学生。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县(区)级管理。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扩面、征缴和承付。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商有关部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基金管理、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
(二)财政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并按时足额拨入基金专户;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因特殊困难人员自负医疗费用过高的开展医疗救助;
(四)卫生部门结合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劳动保障部门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的定点范围。
发展改革、税务、食品药品监督、教育、公安、残联、编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资金;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0元,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80元。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缴费、政府补助标准。
(一)成年人中普通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县(区)财政共补助60元,个人缴费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