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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普洱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月9日普洱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普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和谐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云政发〔2007〕130号)的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标准、广覆盖、保大病,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参保范围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 下列参保人可以单位、家庭或个人的方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凡具本市非农业户口并在城镇居住且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非从业居民;

  (二)随同父母或子女从外地迁入本市并持有暂住证长期居住在城镇的非从业居民。

  第五条 下列学生、少年儿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中小学、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中专学生及幼儿园在册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其中非本市城镇户籍学生、少年儿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随同父母在本市生活;

  2.父母任一方应当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是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或个体工商户。

  (二)本市城镇户籍,不在校、未入园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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